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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吳佳薇

  • 當事人
    賀來喜企業社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李清華陳宗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8號原   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符玉章律師 原   告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原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被   告 李清華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   告 陳宗德 吳東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黃惠君 呂學都 楊恒雲 訴訟代理人 楊劉順英 被   告 梁瓊玖 李陳錦鶯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被   告 李姿穎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何宗遠(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勳(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道(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青樺(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儒(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陳金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周豐堯(即周清福之繼承人) 廖素美 蔡黃敏珠 林芳伶 林阿招 蘇柳 何建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告 楊竟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於上列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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