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9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就上開本院命其補正之聲明部分為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從而,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