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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返還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
├──┼─────────┼───────────────┼───────────────┤
│1   │第1 頁主文欄第8 至│壹佰陸拾玖萬壹仟參佰壹拾肆    │玖拾肆萬陸仟零玖拾貳          │
│    │9 行              │                              │                              │
├──┼─────────┼───────────────┼───────────────┤
│2   │第1 頁理由欄第22至│130,583,657 元(計算式:64,059│70,308,971元(計算式:3,784,72│
│    │23行              │,415元+66,524,242元)        │9元+66,524,242元)           │
├──┼─────────┼───────────────┼───────────────┤
│3   │第1 頁理由欄第23行│1,691,314元                   │946,092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