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上訴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上訴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被上訴人
-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位所示,分別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位所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上訴人 │ 上訴利益金額 │ 第二審裁判費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台北富邦商│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2 │星展(台灣│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3 │安泰商業銀│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