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李榮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宗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宗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