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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桂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錦麗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

訴字第304號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屋及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應自附表所示房屋遷出,

並將該屋謄空返還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應自民國一零七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將附表所示房屋謄空返還予被上訴人之日止,按月

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萬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附表所示房屋及土地,於107

年3月起訴時,建物部分估定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4,782元(本院卷

第429頁),附表所示178與180地號土地之公告地價各為89,795元

、83,814元(本院卷第557頁),是建物與土地之交易價額各為970

,596元、609,533元,計算式:(建物面積46.9平方公尺+7.32平

方公尺+共有部分1732建號894.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76+174

0建號43.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 1070)*14,782元≒970,59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土地應有部分面積178地號405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0.0076*89,7 95元+180地號5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76*8

3,814元≒609,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580,129元(

計算式:970,596+ 609,533=1,580,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區  │   │   │      │ │     │        │
│ │   │   │   │   │      │ │     │        │
├─┼───┼───┼───┼───┼──────┼─┼─────┼────────┤
│1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 178    │建│ 405   │10000分之76   │
├─┼───┼───┼───┼───┼──────┼─┼─────┼────────┤
│2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 180    │建│ 523   │10000分之76   │
└─┴───┴───┴───┴───┴──────┴─┴─────┴────────┘
┌─┬───┬───────┬───┬───────────────────┬───┐
│編│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樣主要├───────────┬───────┤   │
│ │建 號 ├───────┤建築材│層  次  面  積 │ 附屬建物用途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       │ 範圍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   │
├─┼───┼───────┼───┼───────────┼───────┼───┤
│1 │1724 │臺北市萬華區福│鋼筋混│11層:46.90平方公尺  │陽台:7.32平方│ 全部│
│ │   │星段四小段178 │凝土造│           │公尺     │   │
│ │   │、180地號   │、11層│           │       │   │
│ │   ├───────┤   │           │       │   │
│ │   │臺北市萬華區康│   │           │       │   │
│ │   │定路24號11樓之│   │           │       │   │
│ │   │1       │   │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                              │
│ │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894.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10000之76。                           │
│ │   │(二)同小段1740建號,面積43.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7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