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朱俊英
朱泉達
朱容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04,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0,652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9,900,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8,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