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簡經緯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0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