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劉景齡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
- 法定代理人
- 周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379元(計算式317,197×7㎡=2,220,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4,615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