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 上訴人
-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916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1萬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326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916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1萬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326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