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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筠諼

上訴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916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1萬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326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