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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賴珈佩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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