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崧瑞
劉洪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 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6,336萬7,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9,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