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簡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保險簡字第2 號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181元(上訴人聲明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金額分別為187,557元、140,624元,二者合計為328,18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