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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瑞光
即債權人
王俊明
即債權人
黃明秋
即債權人
黃隆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瑞光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俊明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明秋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貳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隆華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參萬貳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4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