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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80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80號

原告
吳思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被告
吳立理
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8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