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林沐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騰毅、黃宜君、莊承恩、黃柏鈞間因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877,2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5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