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14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7,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