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郭廣洋
上列聲請人因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100年12月6日、101年1月1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8月13日、101年9月10日、102年2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然本件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於104年6月25日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業經本院查核屬實,有卷附民事判決可稽,故聲請人之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其聲請已屬無據。又聲請人亦未具體說明有何需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