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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請人
林茂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鄺金鐘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0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民國一○六年八月七日、民國一○六年九月四日、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民國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鄺金鐘間鈞院105 年度訴字第40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與共有人鍾月樓分得編號B部分土地屬袋地,有通行上之困難,雙方均同意協商解決(參鈞院105 年度訴字第4031號判決第5 頁第1 至3 行),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庭上已交付協議文件供相對人參考,惟事隔多日仍未見回應,且相對人鄺金鐘及其母親鄺梁梅曾揚言要對聲請人再行提告,為恐將來之訴所需,且因相對人鄺金鐘之母鄺梁梅多次在庭上或庭外對聲請人大聲咆哮作人身攻擊,為期明瞭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爰具狀聲請准許交付鈞院105 年度訴字第40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106 年1 月9 日、106 年2 月23日、106 年8 月7 日、106 年9 月4 日、107 年1 月25日、107 年6 月14日六次開庭之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0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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