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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95號

抗告人
吳文珍
相對人
李定銓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聲字第595 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雖曾就本件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4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282 號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訴訟救助聲請在案,故抗告人自仍應依法繳納上開抗告費用,爰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