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吳清璇即台北市私立景興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景美金棧大廈管理委員會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劉竹英
- 原告
- 人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英姝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48號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6736【原判決主文附圖所示丁部分價額核定為165萬元;另原判決主文附圖所示丙部分價額核定為3萬6736元(計算式:50萬6000元/坪x0.0726坪≒3萬67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卷一第211 頁反面、卷二第233 頁】。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 萬6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