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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5號

給付遲延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穎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永華間請求給付延遲補償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補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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