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穎
- 訴訟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永華間請求給付延遲補償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