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79號
- 原告
- 鄭銘俊
- 原告
- 林振宏
- 原告
- 周植基
- 原告
- 郭怡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文玉律師
- 被告
- 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郭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妙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確認原告周怡秀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郭怡秀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