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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0號

上訴人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上訴人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就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亦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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