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0號
- 上訴人
-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良
- 被上訴人
-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就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亦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