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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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