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