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博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4,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39元(計算式:23,329+7,110 元=30,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