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8號原 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符玉章律師 原 告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原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被 告 李清華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 告 陳宗德 吳東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黃惠君 呂學都 楊恒雲 訴訟代理人 楊劉順英 被 告 梁瓊玖 李陳錦鶯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被 告 李姿穎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何宗遠(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勳(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道(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青樺(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儒(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陳金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周豐堯(即周清福之繼承人) 廖素美 蔡黃敏珠 林芳伶 林阿招 蘇柳 何建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告 楊竟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於上列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