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 原告
- 賀來喜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許宸宥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符玉章律師
- 原告
-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琀棋
- 訴訟代理人
- 符玉章律師
- 原告
-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煜穎
- 被告
- 李清華
- 被告
-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啓豐
- 被告
- 陳宗德
- 被告
- 吳東熙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于舜律師
- 被告
- 黃惠君
- 被告
- 呂學都
- 被告
- 楊恒雲
- 訴訟代理人
- 楊劉順英
- 被告
- 梁瓊玖
- 被告
- 李陳錦鶯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
- 被告
- 李姿穎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彬
- 被告
- 何宗遠(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 被告
- 何宗勳(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 被告
- 何宗道(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 被告
- 何青樺(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 被告
- 何宗儒(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 被告
- 周豐堯(即周清福之繼承人)
- 被告
- 廖素美
- 被告
- 蔡黃敏珠
- 被告
- 林芳伶
- 被告
- 林阿招
- 被告
- 蘇柳
- 被告
- 何建裕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家弘律師
- 被告
- 楊竟忠
- 陳金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於上列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