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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原告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原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被告
李清華
被告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告
陳宗德
被告
吳東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被告
黃惠君
被告
呂學都
被告
楊恒雲
訴訟代理人
楊劉順英
被告
梁瓊玖
被告
李陳錦鶯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被告
李姿穎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告
何宗遠(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被告
何宗勳(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被告
何宗道(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被告
何青樺(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被告
何宗儒(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被告
周豐堯(即周清福之繼承人)
被告
廖素美
被告
蔡黃敏珠
被告
林芳伶
被告
林阿招
被告
蘇柳
被告
何建裕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告
楊竟忠
陳金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於上列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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