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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李淑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金地間因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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