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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8號

確認手術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芃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查靜

      楊婉菱

      沈青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手術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1.確認被上訴人查靜對上訴人之民國104 年6 月27日協議書及兩份手寫書面(其中一份為承諾書)之債權不存在。2.確認被上訴人查靜對被上訴人楊婉菱之民國103 年2 月20日手術之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3.確認被上訴人查靜對被上訴人沈清華之民國103 年2 月20日手術之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查,聲明第1 項「民國104 年6 月27日協議書及兩份手寫書面(其中一份為承諾書)」(下稱系爭契約)所示之契約總金額為人民幣4,610,000元及新臺幣85,000元。依起訴時即106 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 元比新臺幣4.587 ,核定本項聲明確認標的其中人民幣461 萬元為新臺幣(下同)21,146,070元【計算式:

4,610,000×4.587=21,146,070】,加計剩餘所知標的即85,000

元,總計為21,231,070元。而關於訴之聲明第2、3項,上訴人請

求確認被上訴人查靜分別對被上訴人沈清華、楊婉菱之103年2月

20日手術之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之情,與聲明第1項系爭契約所

賠償之損害事實相同,其確認利益即與第1項聲明同一,爰不就

訴之聲明第2、3項部分另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1,231,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36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手術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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