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莊宜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6,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72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