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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莊宜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6,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72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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