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莊宜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6,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72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