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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

原告
鄭東雄
原告
郭清泉
原告
李永燦
原告
華明潮
原告
李啟輝
原告
楊連卿
原告
林錦章
原告
陳文中
原告
吳重宏
原告
湯賢明
原告
許振雄
原告
吳嵩璟
原告
涂慶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被告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被告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