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
- 原告
- 鄭東雄
- 原告
- 郭清泉
- 原告
- 李永燦
- 原告
- 華明潮
- 原告
- 李啟輝
- 原告
- 楊連卿
- 原告
- 林錦章
- 原告
- 陳文中
- 原告
- 吳重宏
- 原告
- 湯賢明
- 原告
- 許振雄
- 原告
- 吳嵩璟
- 原告
- 涂慶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意淳律師
- 被告
-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榮富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被告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