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2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匡偉羅立德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21號

原告
謝源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國家賠償法係採國家責任機關賠償之制度,亦即雖以國家為賠償主體,但仍以各級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人,此觀之國家賠償法第9 條之規定甚明。是賠償義務人如有獨立之編制及組織法之依據,且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即得為賠償義務人(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638號86年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參照)。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自明。是以「協議」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違反者,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國家賠償法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未提出被告出具之拒絕賠償理由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裁定命原告5 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於同年6 月5 日補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於100 年1月31日出具之拒絕賠償理由書(見本院卷第135-142 頁之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陳報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書函),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隸屬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又為被告之直接下級行政機關,三者雖有上下隸屬關係,然彼此各有設置法源及獨立編制、預算、職掌(見卷外組織架構、組織系統圖及預算表),在公法上之機關人格各別,分別屬於國家賠償法上之賠償義務機關,且於國家賠償事項上各別獨立,各自處理因所屬公務員或其公有公共設施所肇致之損害賠償事宜,故原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被告為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自應向被告踐行協議先行程序,其所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所出具之拒絕賠償理由書,猶不足證其已踐行該程序。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被告出具之拒絕賠償理由書,亦未敘明其提起本件訴訟前,有先以書面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經被告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等情,揆諸前揭說明,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