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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9號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就上開本院命其補正之聲明部分為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從而,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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