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坡福壽協會
- 兼法定代理 竺鴻仕
- 即被告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坡福壽協會
- 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仁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2,726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89 萬7,594 元(計算式: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至四項部分為〈40.7平方公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7萬9,646 元=2,359 萬1,5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 ×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萬9,356 元=1,030 萬6,002 元〉=3,389 萬7,5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5,480 元,上訴人尚欠35萬2,7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