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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坡福壽協會
兼法定代理 竺鴻仕
即被告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坡福壽協會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仁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2,726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89 萬7,594 元(計算式: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至四項部分為〈40.7平方公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7萬9,646 元=2,359 萬1,5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 ×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萬9,356 元=1,030 萬6,002 元〉=3,389 萬7,5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5,480 元,上訴人尚欠35萬2,7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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