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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原告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被告
陳宣寰(原名:陳柔蓁)

      黃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七關於「被告前開證據調查之聲請,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前開證據調查之聲請,為無理由」。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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