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 原告
-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光
- 訴訟代理人
- 葉韋良律師
- 被告
- 陳宣寰(原名:陳柔蓁)
黃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七關於「被告前開證據調查之聲請,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前開證據調查之聲請,為無理由」。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