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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上訴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位所示,分別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位所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上訴人  │ 上訴利益金額 │  第二審裁判費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台北富邦商│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2   │星展(台灣│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3   │安泰商業銀│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