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 訴 人 朱俊英 朱泉達 朱容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04,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0,652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9,900,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8,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