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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劉景齡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379元(計算式317,197×7㎡=2,220,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4,615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