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916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1萬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326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