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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鄭佾瑩陳賢德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6號

上訴人
王金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5,504 元,經本院於108年3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上訴人,有裁定原本及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限仍未據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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