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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9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9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陳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告
僑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緣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七六八號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有相同原因事實之另案訴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68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9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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