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9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陳郁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複代理人
- 王介文律師
- 被告
- 僑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緣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七六八號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有相同原因事實之另案訴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68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