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1號
- 上訴人
- 陳燕萩
田振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馨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陳燕萩部分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2723萬5512元(計算式:原判決主文第4-5 、8-10項所命給付共計美金92萬6000元×原審起訴時美金賣出現金匯率29.412=2723萬55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7568元,上訴人田振宇部分上訴利益經核為2100萬168 元(計算式:原判決主文第8-10項所命給付共計美金71萬4000元×原審起訴時美金賣出現金匯率29.412=2100萬16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5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