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代理人
- 周佳美
- 相對人
-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豪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2,400,000元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相對人分別於106年4月6日及106年12月28日擔任案外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企業周轉金額度合計265,000,000元,嗣申請撥款共計動撥金額214,000,000元。詎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因財務狀況、營運及管理結構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債信顯已貶落,及未依雙方約定將名下營業據點收入存至聲請人處,經聲請人催告未獲置理,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銀行往來總約定書、額度書、增補額度書、動撥申請書、存證信函、借款交易明細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8年5月10日及同年月2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1 │臺北市│萬華區 │福星 │二 │552 │ │2198 │0000000分之198│ │ │ │ │ │ │ │ │ │ │49 │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652 │臺北市萬華區漢│福星段二小段55│鋼筋混凝土造 │六層 130.32 │ │1分之1│含共同使用部分64│ │ │ │口街2段54號6樓│2地號 │ │ │ │ │0建號之應有部分 │ │ │ │之8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