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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5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599號

抗告人
陶圓圓

      洪喜樂(原名洪志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8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5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59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