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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84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184號

聲請人
路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路林清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死亡,被繼承人路林清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8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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