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65號
- 原告
- 李詠平 住臺北市○○街00巷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周姵君
- 被告
- 夏力哈爾加帕爾(XIALIHAER JIAPAER)(即Zhapar S
halka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關於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載。
理由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記載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第1頁倒數第3行 參、實體部分 貳、實體部分 第2頁第3行 至大陸地區哈薩克居住 至哈薩克居住 第2頁第26行 復於大陸地區與他人結婚 復於哈薩克與他人結婚 第2頁第27行 大陸地區結婚登記證 哈薩克結婚登記證 第3頁第4行 復於大陸地區與他人結婚 復於哈薩克與他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