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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65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香文

原告
李詠平 住臺北市○○街00巷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周姵君
被告
夏力哈爾加帕爾(XIALIHAER JIAPAER)(即Zhapar S

halka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關於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載。

理由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記載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第1頁倒數第3行 參、實體部分 貳、實體部分 第2頁第3行 至大陸地區哈薩克居住 至哈薩克居住 第2頁第26行 復於大陸地區與他人結婚 復於哈薩克與他人結婚 第2頁第27行 大陸地區結婚登記證 哈薩克結婚登記證 第3頁第4行 復於大陸地區與他人結婚 復於哈薩克與他人結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6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