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
- 再抗告人
- 黃碧美
- 代理人
- 陳明輝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李萱柔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之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茲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