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58號

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58號

聲請人
羅晴文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詩庭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14條、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 素 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相關法條:
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
二、非訟事件法第14條:(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
            徵收費用標準)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
  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三、非訟事件法第19條:(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
            用徵收之準用)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
  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四、非訟事件法第23條:(費用之共同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
  之。
五、非訟事件法第25條:(費用之預納及墊付)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
  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之。
六、非訟事件法第26條:(未為費用預納之效果)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
  其聲請。
  前二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準用之。
七、非訟事件法第27條:(費用裁定之效力)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5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