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嘉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0號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