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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怡中
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劉怡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56條第2 款所明定。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 號裁定聲請人自107 年12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0 號受理在案。而本院司法事務官製作之債權表業於108 年2 月14日公告周知,且本院司法事務官另於108 年2 月14日以北院忠107 司執消債更晴字第180 號函命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任職公司名稱地址、職稱及最近一年之每月收入金額、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名稱、共同生活之人數及稱謂、生活費用之證明及社會補助之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前開債權表、限期補正通知函均於108 年2 月18日送達聲請人及代理人等情,有本院司法事務官編造之債權表、張貼公告報告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司執消債更卷第49至51頁、第60、76、77頁),惟聲請人並未依限提出。本院司法事務官復以108 年4 月10日北院忠107 司執消債更晴字第180 號函再次命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等資料(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19 頁),上揭補正通知函亦送達於聲請人及代理人,並由聲請人、代理人均分別收受,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20 、121 頁),然聲請人仍未依限提出。是聲請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合法通知兩次命其提出更生方案,迄今仍未依命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8年6月1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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